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效力 现行有效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方”)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尼方”),以下合称“双方”: 在两国不断发展的友谊和双边经贸关系的激励下;

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定义

第一条 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 目标 第三条 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第四条 地理适用性1 第五条 一般定义

第二章 货物贸易

第一条 范围 第二条 国民待遇 第三条 关税的取消 第四条 关税承诺的加速实施 第五条 货物的临时准入 第六条 进口和出口限制 第七条 关税配额 第八条 关税配额管理 第九条 进口许可程序 第十条 行政费用和手续 第十一条 农业出口补贴 第十二条 货物贸易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定义

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

第一条 原产货物 第二条 完全获得的货物 第三条 区域价值成分 第四条 微小含量 第五条 累积规则 第六条 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第七条 可互换材料 第八条 中性成分 第九条 包装及容器 第十条 附件、备件及工具 第十一条 成套货物 第十二条 直接运输

第二节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原产地证书 第十四条 原产地文件的保存 第十五条 与进口有关的义务 第十六条 进口关税或者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七条 原产地核查 第十八条 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第十九条 第三方发票 第二十条 原产地数据电子交换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联络点 第二十三条 定义 注释:

第四章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

第一条 范围和目标 第二条 便利化 第三条 海关估价 第四条 税则归类 第五条 海关合作 第六条 透明度 第七条 预裁定 第八条 复议与诉讼 第九条 处罚 第十条 信息技术应用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货物放行 第十三条 经认证的经营者 第十四条 磋商 第十五条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定义

第五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一条 目标 第二条 范围和定义 第三条 确认 第四条 风险分析 第五条 区域化 第六条 等效 第七条 透明度 第八条 紧急措施 第九条 技术合作 第十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第十一条 联络点和主管部门

第六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一条 目标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一般条款 第四条 国际标准 第五条 技术法规 第六条 合格评定程序 第七条 边境措施 第八条 透明度及信息交换 第九条 技术磋商 第十条 合作 第十一条 联络点 第十二条 定义

第七章 贸易救济

第一节 双边保障措施

第一条 双边保障措施的实施 第二条 双边保障措施的范围和期限 第三条 调查程序 第四条 临时措施 第五条 通知和磋商 第六条 补偿 第七条 程序规则

第二节 全球保障措施

第八条 一般条款

第三节 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第九条 一般条款 第十条 争端解决的不适用

第四节 定义

第十一条 定义

第八章 跨境服务贸易

第一条 范围 第二条 国民待遇5 第三条 最惠国待遇 第四条 市场准入 第五条 当地存在 第六条 不符措施 第七条 透明度 第八条 国内规制 第九条 承认 第十条 支付和转移 第十一条 拒绝给予利益 第十二条 公共电信服务10 第十三条 定义

第九章 金融服务

第一条 范围和涵盖 第二条 国民待遇12 第三条 最惠国待遇 第四条 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 第五条 跨境贸易 第六条 新金融服务 第七条 特定信息处理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 第九条 不符措施 第十条 例外 第十一条 特定措施的透明度和管理 第十二条 自律组织 第十三条 支付和清算系统 第十四条 信息转移与信息处理 第十五条 承认 第十六条 金融服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监管合作 第十八条 磋商 第十九条 争端解决 第二十条 联络点 第二十一条 定义 附件9 跨境贸易

第十章 商务人员临时入境

第一条 目标 第二条 范围 第三条 快速申请程序 第四条 临时入境许可 第五条 透明度 第六条 联络点 第七条 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委员会 第八条 合作 第九条 定义 附件10

第十一章 投资

第一节 投资

第一条 范围和领域 第二条 国民待遇25 第三条 最惠国待遇 第四条 最低标准待遇26 第五条 损失补偿 第六条 征收和补偿27 第七条 转移28 第八条 业绩要求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 第十条 不符措施 第十一条 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 第十二条 代位 第十三条 拒绝授惠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税收

第二节 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

第十七条 磋商 第十八条 提交仲裁申请 第十九条 各方对仲裁的同意 第二十条 各方同意的条件和限制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的组建 第二十二条 仲裁的进行 第二十三条 准据法 第二十四条 终止 第二十五条 裁决 第二十六条 专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文件送达 第二十八条 定义 附件 11—A 附件 11—B 附件 11—C 附件 11—D

第十二章 数字经济

第一条 一般条款 第二条 国内电子交易架构 第三条 电子签名 第四条 在线消费者保护 第五条 在线个人信息保护 第六条 无纸贸易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 第八条 数字经济合作 第九条 不适用争端解决 第十条 定义

第十三章 竞争政策

第一条 目标和原则 第二条 竞争法和主管机构 第三条 执法原则 第四条 透明度 第五条 执法合作 第六条 信息交流与保密48 第七条 技术合作 第八条 磋商 第九条 不适用争端解决 第十条 定义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

第一条 目的和原则 第二条 知识产权范围 第三条 义务为最低要求 第四条 国际协定 第五条 知识产权与公众健康 第六条 权利用尽 第七条 获得和维持程序 第八条 可授予专利的客体 第九条 专利申请的修改、更正和意见陈述 第十条 透明度 第十一条 商标的标识类型 第十二条 驰名商标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 第十四条 植物育种者的权利 第十五条 著作权 第十六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十七条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 第十八条 执法 第十九条 边境合规职权 第二十条 一般性合作

第十五章 环境与贸易

第一条 背景 第二条 目标 第三条 范围 第四条 保护水平 第五条 环境法律和法规的执行 第六条 多边环境协定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估 第八条 合作 第九条 机构安排 第十条 不适用争端解决

第十六章 中小企业

第一条 目标 第二条 信息共享 第三条 合作 第四条 联系点 第五条 不适用争端解决

第十七章 透明度

第一条 公布 第二条 通报和信息提供 第三条 纳入 第四条 定义

第十八章 经济合作

第一节 一般条款

第一条 目标 第二条 方法和手段 第三条 范围 第四条 不适用争端解决

第二节 合作领域

第五条 农业合作 第六条 其他合作领域 第七条 网络法治合作

第十九章 一般条款和例外

第一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第二条 一般例外 第三条 安全例外 第四条 税收 第五条 协定审议 第六条 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

第二十章 机制条款

第一条 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 第二条 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的程序规则 第三条 自由贸易协定协调员

第二十一章 争端解决

第一条 合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52 第三条 场所的选择 第四条 磋商 第五条 斡旋、调解和调停 第六条 仲裁庭的设立 第七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八条 仲裁庭的职能 第九条 仲裁庭程序规则 第十条 程序的中止或终止 第十一条 仲裁庭报告 第十二条 仲裁庭最终报告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理期限 第十四条 一致性审查 第十五条 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中止后审查 第十七条 私人权利 附件21 一、 请求方应在不晚于指定最后一名仲裁员后20日向仲裁庭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被请求方应在不晚于请求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之日起30日向仲裁庭提交其第… 二、 一缔约方应当向每一位仲裁员和另一缔约方提供其第一次书面陈述副本。文件副本还应以电子形式提供。 三、 仲裁庭主席应当与缔约双方及仲裁庭其他仲裁员协商,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听证会的地点应经缔约双方同意。如无法达成一致,则该地点应在缔约双方各自境内轮换,并在被请… 四、 仲裁庭可以追加召开听证会。 五、 所有仲裁员应出席听证会。 六、 仲裁庭听证会应以闭门会议的形式进行。 七、 在听证会之日后20日内,每一缔约方可提交补充书面陈述,回应听证会期间出现的任何事项。补充书面陈述应根据本规则第二款提交。 八、 仲裁庭可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时间向缔约双方提出书面问题。 九、 一缔约方应当根据仲裁庭设立的时间表向仲裁庭和另一缔约方提交书面回复。一缔约方应被给予机会,就另一缔约方的答复提供书面评论。 十、 仲裁听证会和向仲裁庭提交的文件应当保密。本章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一缔约方将自身的立场向公众披露。缔约双方提交给仲裁庭并指定为保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十一、 仲裁庭不得在一缔约方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另一缔约方会见或联络。 十二、 任一缔约方不得在另一缔约方或任何其他仲裁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就争端事项的任何方面与任何仲裁员联络。 十三、 仲裁员不得在其他仲裁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讨论程序中的争端事项的任何方面。 十四、 应一缔约方要求或基于自主决定,仲裁庭可以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前提是缔约双方同意并遵守缔约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所获得的任何信息应提供… 十五、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争端解决程序的工作语言应为英语。

第二十二章 最终条款

第一条 附件 第二条 生效 第三条 修订 第四条 终止 第五条 与早期收获安排的关系 第六条 作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