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的组建
除非争端双方另行同意,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争端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应由争端双方共同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
秘书长应作为基于本节提起的仲裁的任命机构。
如仲裁庭自一项诉请根据本节规定提交仲裁之日起90日内尚未完成组庭,应争端一方的请求,任命机构应在与争端双方磋商后,自行任命仲裁员或指定尚未被指定的仲裁员。
除非争端双方同意,任命机构不得任命任何一方的国民担任首席仲裁员。
任命机构依据相关仲裁规则任命的首席仲裁员应是国际公法的公认专家,并应具有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方面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