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各方同意的条件和限制
自申请人首次得知或应当得知引发本章第十八条第一款项下的违反行为的事项,以及申请人(对于依据本章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交诉请的情形)或企业(对于根据本章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提交诉请的情形)已遭受损失或损害之日起已逾三年,则不得再将任何诉请依据本节提交仲裁。
在争端各方同意依据本章第十八条将该争端提交仲裁之日具有争端方国籍的国民不得依据本节规定将诉请提交仲裁。
任何诉请均不得根据本节被提交仲裁,除非:
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据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
申请人依据本章第十七条提交的磋商请求中包括了引发该诉请的措施;以及
仲裁通知附有下列文件:
就依据本章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交的仲裁申请而言,申请人的书面弃权,以及
就依据本章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提交的仲裁申请而言,申请人与企业的书面弃权,
放弃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在任何行政庭或法院,或者根据其他争端解决程序,针对任何被指控构成本章第十八条所指的违反措施,启动或者继续进行任何诉讼程序的权利。
尽管已有第三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当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对企业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时,则企业无须提交书面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