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跨境贸易

每一缔约方根据给予国民待遇的条款和条件,应允许另一缔约方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附件9中所规定的金融服务。

每一缔约方应允许其在另一缔约方或非缔约方领土内的国民向位于另一缔约方领土的另一缔约方的跨境金融服务供应者购买金融服务。这一义务不要求一缔约方允许这些提供者在其领土内从事经营或招揽业务。一缔约方可为这一义务对“从事经营”和“招揽业务”进行定义,只要该定义与第一款规定不相抵触。

在不影响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其他审慎监管方法的前提下,一缔约方可要求另一缔约方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或金融工具进行注册或获得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