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新金融服务
每一缔约方应允许在其领土内设立的另一缔约方的金融机构在该缔约方领土内提供该缔约方无需通过新法律或者修改法律即允许其本国金融机构在类似情况下提供的新金融服务13。
如申请获得批准,提供此类新金融服务应当遵守该缔约方相关的许可、机构或法律形式及其他要求。
每一缔约方应允许在其领土内设立的另一缔约方的金融机构在该缔约方领土内提供该缔约方无需通过新法律或者修改法律即允许其本国金融机构在类似情况下提供的新金融服务13。
如申请获得批准,提供此类新金融服务应当遵守该缔约方相关的许可、机构或法律形式及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