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联系点

每一缔约方应当建立联络点,以便利本章项下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如一缔约方的联络点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另一缔约方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