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磋商

为促进缔约方之间的理解,或为解决本章项下出现的具体问题,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另一缔约方的请求,在不损害各发展中缔约方自主权的情况下进行磋商,以维护和实施其竞争立法。

收到磋商请求的一方应充分和同情地考虑另一方所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