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关税承诺的加速实施

应任一缔约方的要求,缔约双方应通过磋商,考虑加速取消附件2—A所列承诺表中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

尽管有第二十章第一条(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的规定,缔约双方就加速削减和取消原产货物关税达成的协议应取代根据其承诺表确定的此类货物的任何税率,并应在每一缔约方按照各自适用的法律程序批准后生效。

一缔约方可随时单方面加速削减和取消附件2—A承诺表中另一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有意采取此举的一缔约方应在新关税税率生效前尽早通知另一缔约方。

为了更加确定,一缔约方可以:

在单方面削减相应年份的关税后,将关税提高至附件2—A中承诺表规定的水平。有意采取此举的一缔约方应在新关税税率生效前尽早通知另一方;或者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维持或增加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