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货物的临时准入
无论其原产地,一缔约方应对以下货物给予临时免税准入:
专业设备,例如根据进口方国内法律有资格临时入境的人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或医疗活动,新闻出版或电视以及电影摄影目的的设备;
在展览、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中陈列或展示的商品;
商业样品;以及
被认可用于体育用途的物品。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并基于其海关认定的合法原因,一缔约方应延长原先根据其国内法律确定的临时许可时限。
任一缔约方不得对第一款中所提及货物的临时免税准入施加条件,除非要求该货物:
仅限于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或居民使用于或在其个人监督之下用于该人的商业、贸易、专业或体育活动;
不在该方领土出售或租赁;
附上一份金额不超过其他情况下入境或最终进口时所需缴纳费用的保证金,并在该货物出口时可返还;
出口时可识别;
在(一)项中提及的人员离境同时出口,或除延期外,在该缔约方就临时许可目的设定的期限内或6个月内出口;
许可进口量不超过该计划用途相应的合理数量;以及
根据该方法律许可进入该缔约方领土。
如一缔约方根据第三款所规定的任何条件未得到满足,该缔约方在其国内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处罚之外,可征收关税以及正常情况下对该货物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
每一缔约方应允许根据本条规定临时准入的货物经由其被进口的海关口岸以外的海关口岸出口。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其海关或其他主管部门应免除进口商或某一货物在本条款项下许可进口的其他责任人由于货物无法复出口所产生的任何责任,若提交的关于该货物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已经损毁的证明得到进口缔约方海关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