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关税的取消
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本协定生效后,每一缔约方应按照附件2—A中的承诺表,对另一缔约方原产货物逐步取消关税。
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任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提高任何现有的进口关税,或采取任何新的关税。
如果一缔约方在本协定生效后降低其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只要该税率低于其在附件2—A中的承诺表所计算的关税税率,该税率应适用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相关贸易。
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本协定生效后,每一缔约方应按照附件2—A中的承诺表,对另一缔约方原产货物逐步取消关税。
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任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提高任何现有的进口关税,或采取任何新的关税。
如果一缔约方在本协定生效后降低其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只要该税率低于其在附件2—A中的承诺表所计算的关税税率,该税率应适用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相关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