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民待遇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及其解释性说明,给予另一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为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及其解释性说明经必要修改后应纳入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