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损失补偿
尽管有本章第十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在其所采取或维持的、与因境内武装冲突、国家紧急状态或内乱造成的投资损失有关的措施方面,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和涵盖投资非歧视待遇。
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一缔约方投资者在第一款所述情况下因为下列原因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遭受的损失产生自:
另一缔约方的军队或当局对该投资者的涵盖投资的全部或部分征用;或者
另一缔约方的军队或当局在非情势必需时对该投资者的涵盖投资全部或部分的破坏,
则上述另一方应根据本章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经必要调整,对前述损失恢复原状或向投资者提供补偿,或者同时恢复原状和给予补偿。
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与本章第二条不一致但与本章第十条第五款第二项一致的现行补贴或赠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