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应当包括3名成员。
仲裁庭设立之日起15日内,每一缔约方应当分别任命一名仲裁员。
缔约双方应当在仲裁庭设立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共识任命第三名仲裁员。由此任命的仲裁员应当担任仲裁庭主席。
如任一仲裁员未能在仲裁庭设立后的30日内得到任命,任一缔约方可以要求WTO总干事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进行指定。若一个或更多仲裁员根据本款指定,WTO总干事应当有权指定仲裁庭主席。当WTO总干事是任一缔约方国民或无法履职时,非任一缔约方国民的WTO副总干事应当履行上述工作。
仲裁庭主席应当:
不为任一缔约方的国民;
不在任一缔约方境内有经常居住地;
不为任一缔约方所雇佣;
不以任何身份处理过此争议事项。
所有仲裁员应当:
具有法律、国际贸易、本协定项下其他事务或国际贸易协定项下与本争端相关事项所产生的争端解决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依据客观性、可靠性及良好判断能力进行严格挑选;
独立,不隶属或听命于任一缔约方;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遵守WTO文件WT/DSB/RC/1或当下有效的文件所规定的行为规范。
未根据本章第五条以任何其他身份参与争端。
若根据本条所任命的仲裁员辞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继任仲裁员应当以与原仲裁员任命相同的方式和期限任命,且继任仲裁员应当享有原仲裁员的所有权力和义务。在替换继任者期间,仲裁庭的工作应当中止。
若原仲裁庭或其部分成员无法按照本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重新召集,则本条款下程序适用。在此情况下,报告发布时间应当自任命最后一名仲裁员的日期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