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仲裁庭的设立

如在收到磋商请求后,本章第四条所规定的磋商未能在60日内解决某一事项或未能在30日内解决涉及易腐货物的紧急事项,请求方可以书面请求设立仲裁庭进行审理。

请求方应向被请求方递交请求,列明是否已举行磋商,指明涉案具体措施,并提供足以清晰陈述问题的起诉法律基础摘要。仲裁庭自另一缔约方收到上述请求之日起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