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原产货物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一缔约方:
根据本章第二条(完全获得货物)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在一缔约方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货物,但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货物必须符合该附件列明的要求;
并且符合本章的其他适用条款。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一缔约方:
根据本章第二条(完全获得货物)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在一缔约方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货物,但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货物必须符合该附件列明的要求;
并且符合本章的其他适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