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完全获得的货物
就本章第一条第(一)项而言,下列货物应当视为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在一缔约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在一缔约方种植、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在一缔约方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
在一缔约方的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中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在一缔约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下的底土提取的货物,只要该方根据国际法及其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在一缔约方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该方领水以外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在一缔约方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制成的货物;
在一缔约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在一缔约方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或者
完全在一缔约方仅由本条第(一)至(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