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信息转移与信息处理

缔约双方认识到,每一缔约方可就信息转移和信息处理设置其管理要求18。

一缔约方不得采取下列措施阻止:

其领土内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为进行日常营运所需的信息转移,包括通过电子方式或其它方式进行数据转移;或者

其领土内金融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营运所需的信息处理。

第二款中的任何规定不阻止一缔约方的监管机构出于监管或审慎原因要求其领土内的金融服务提供者遵守与数据管理、存储和系统维护、保留在其领土内的记录副本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要此类要求不被用作规避该缔约方在本协定项下之承诺或义务的手段。

第二款中的任何规定不限制一缔约方保护个人数据、个人隐私,以及个人记录和账户机密性的权利,包括根据其法律和法规进行保护的权利,只要此类权利不被用作规避一缔约方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

第二款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缔约方允许与其未作出承诺相关的跨境提供或者境外消费服务,包括允许非本地金融服务提供者作为委托人通过中介机构或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第九章第二十一条和第九章第五条所定义的金融信息转移和金融数据处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