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承认

一缔约方在决定如何适用其与金融服务相关措施时,可以承认任何国际标准制定机构或非缔约方的审慎措施19。该承认可:

自动给予;

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或

基于与另一缔约方或一非缔约方的协议或安排。

根据第一款对审慎措施给予承认的一缔约方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充分机会以证明存在的情况是已有或将有等效法规、监督和法规执行,且如适当,缔约方之间共享信息的程序。

如一缔约方根据第一款第三项对审慎措施给予承认且存在第二款中所列情况,则该缔约方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谈判加入该协议或安排、或谈判达成类似协议或安排的充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