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金融服务委员会
缔约方特此设立金融服务委员会。金融服务委员会应由第四款所述的每一缔约方负责金融服务的官员组成。
委员会应:
监督本章及其进一步详述内容的执行;
审议一缔约方提交委员会的关于金融服务的问题,包括缔约方在金融服务部门更有效合作的方式;以及
依照第九章第十九条,参与争端解决程序。
委员会应每年召开会议,或在其决定的其他时间召开会议,以评估本协定适用金融服务条款的实施情况。
负责金融服务的主管机关有:
对于中方,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继任者;以及
对于尼方,指尼加拉瓜发展、工业和贸易部,尼加拉瓜中央银行和尼加拉瓜银行和其他金融实体监管机构,或其继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