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监管合作

缔约方支持各自金融监管机构在协助另一缔约方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增强监管者预防、发现和处理不公平和欺诈行为的能力。每一缔约方确认,其金融监管机构具有交换信息以支持此类努力的法律权力。缔约方应鼓励金融监管机构继续努力,通过双边磋商、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机制加强合作,如签署特别承诺谅解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