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磋商

一缔约方可以请求与另一缔约方就本协定项下产生的影响金融服务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另一缔约方应对磋商请求给予积极考虑。

本条下的磋商应当包括第九章第二十条中确定的联络点的相关代表。

本条中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要求一缔约方减损其关于金融监管者之间共享信息的相关法律,或减损缔约方金融主管机关之间的协议或安排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