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双边保障措施的实施

仅在过渡期内,如由于依据本协定削减或取消关税,造成原产于一缔约方的产品进口至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数量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相对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方可采取第二款规定的双边保障措施。

当满足第一款中的条件时,一缔约方可以:

中止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对相关产品进一步削减关税税率;或

提高该产品的关税税率,但不超过下列中的较低者:

本协定生效之日的前一日,对该产品正在实施的最惠国(MFN)关税税率3;或

在双边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对该产品正在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