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内规制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每一缔约方应维持或在可行时尽快设立司法、仲裁、行政庭或程序,应受影响的另一缔约方服务提供者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迅速审查,并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供适当救济。如此类程序并不独立于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机构,该缔约方应当保证此类程序在事实上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如一缔约方要求对提供服务进行批准,则该缔约方的主管机关应在根据其国内法律法规被视为完整的申请提交后一段合理期限内,将有关该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应申请人请求,该缔约方的主管机关应提供有关申请状态的信息,不得有不当延迟。
在承认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而有权对服务提供进行规制及制定新法规的同时,为保证与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相关的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每一缔约方应努力保证其此类措施是:
根据客观和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和资格;
不得超过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的限度;以及
如为许可程序,则此类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
就本章而言,WTO的《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经必要修改后纳入本章,并构成本章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