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承认
为使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得以全部或部分实施,在遵守第四款要求的前提下,一缔约方可承认或鼓励其有关主管机构承认在一特定国家获得的教育或经历、满足的要求、或授予的许可或证明。此类可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的承认,可基于上述相关缔约方与特定国家之间或其相关主管机构之间的协定或安排,或可自动给予。
如一缔约方自主承认,或通过协议或安排承认在一非缔约方领土内已获得的教育或经历、满足的要求、或授予的许可或证明时,则第八章第三条中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要求该缔约方给予承认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获得的教育或经历、满足的要求、或授予的许可或证明。
属第一款中所指类型的协议或安排的参加方的一缔约方,无论是现行还是未来协议或安排,均应给予另一缔约方通过谈判加入该协议或安排或谈判类似协议或安排的充分机会。如一缔约方自主给予承认,则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充分机会,以证明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获得的教育、经历、许可或证明以及满足的要求应得到承认。
一缔约方给予承认的方式在适用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方面不得构成国家之间实施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