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支付和转移
每一缔约方应允许所有与跨境服务提供相关的转移和支付自由进出其领土且无迟延。
每一缔约方应允许与跨境服务提供相关的转移和支付使用自由流动货币按转移时的现行市场汇率进行。
尽管有第一款和第二款,但是一缔约方可对下列情况通过公正、非歧视和善意适用其法律以阻止或延迟转移或支付:
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或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证券、期货、期权或衍生品的发行、买卖或交易;
在为协助执法或金融监管机关所必要时对转移进行财务报告或记录;
刑事或刑事犯罪;或
保证司法或行政程序的命令或判决得以遵守。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一缔约方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以下简称“协定条款”)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符合协定条款的汇兑行动,但是一缔约方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设置与在本章中与此类交易相关的承诺不一致的限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请求下采取的限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