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拒绝给予利益
一缔约方可拒绝将本章的利益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如该服务提供者是由一非缔约方的人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且拒绝给予利益的缔约方对该非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禁止与该企业进行交易的措施,如给予该企业本章的利益,将会违反或规避上述措施。
一缔约方可拒绝将本章的利益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如该服务提供者是由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无实质商业活动的一非缔约方的人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或该拒绝给予利益缔约方的人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