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共电信服务10

就本章而言,《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电信参考文件》经必要修改后纳入本章,并构成本章的一部分。

任一缔约方不得阻止公共电信服务的提供者选择其希望用于提供服务的技术或电信设施。

关于电信设施的非歧视性待遇:

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任何企业创建、生产、供应、租赁或销售的电信设施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类似电信设施的待遇;以及

一缔约方不得采取任何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阻止另一缔约方的企业在其境内提供、租赁或出售其电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