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微小含量
在下述情况下,产品虽不满足本协定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仍应当视为原产产品:
依据本章第三条(区域价值成分)确定的未发生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的10%;以及
该产品满足其所适用的本章所有其他规定。
在下述情况下,产品虽不满足本协定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仍应当视为原产产品:
依据本章第三条(区域价值成分)确定的未发生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的10%;以及
该产品满足其所适用的本章所有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