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原产地文件的保存

每一缔约方应当要求其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对能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及货物符合本章其他规定的文件保存至少3年,或根据各自国内法律规定的更长时限予以保存。

每一缔约方应当要求其授权机构对原产地证书副本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保存至少3年,或根据各自国内法律规定的更长时限予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