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原产地证书
为使原产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出口方授权机构根据出口商、生产商或者出口商授权的代理人的书面申请和随附证明文件,签发附件3—B(原产地证书)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应当:
包含唯一的证书编号;
涵盖同一批次发运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
注明货物具备本章所规定的原产资格的依据;
含有与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样本相符合的安全特征,例如签名或者印章等;以及
以英文填制。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一缔约方应当将授权机构的名称以及相关联系信息通知另一缔约方海关,并应当在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前,将该授权机构使用的相关表格和文件的安全特征的详细信息,包括该授权机构使用的印章提供给另一缔约方海关。上述信息的任何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另一缔约方海关。
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注明“补发”字样,且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意外损毁时,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的授权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日期____)的经核准真实副本”字样,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进口商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信息有误的,根据国内立法,进口方海关应当给予进口商在一定时期内提交新的原产地证书的机会。新证书的有效期为原证书的剩余有效期。
如果原产地证书中的拼写和打印错误不足以对文件内容陈述的正确性产生怀疑,则原产地证书文件不得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