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范围

本章适用于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影响另一缔约方服务提供者的跨境服务贸易的措施。此类措施包括影响下列方面的措施:

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销售或交付;

服务的购买、使用或支付;

接入和使用与提供服务有关的分销、运输或电信网络和服务;

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在一缔约方领土内的存在;以及

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提供保函或其他形式的财政担保。

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第八章第四条、第八章第七条和第八章第八条也应适用于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影响其领土内通过涵盖投资提供服务的措施4。

本章不得适用于:

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政府采购;

一缔约方提供的补贴或赠款,包括政府支持的贷款、担保和保险;

海运服务中的沿海运输;

影响以任何方式授予航权的措施;或影响与航权的行使直接相关的服务的措施,但影响以下方面的措施除外:

航空器的修理和维护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以及

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

第九章(金融服务)第二十一条(定义)中所定义的金融服务,如属于通过涵盖投资提供的金融服务但不属于第九章(金融服务)第二十一条(定义)中所定义的金融机构在一缔约方领土内的涵盖投资,则第二款应适用;或

影响一缔约方自然人寻求进入另一缔约方就业市场的措施,或与公民身份、永久居留或永久雇佣有关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