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合作

为增进对彼此制度的了解,便利双边贸易,缔约双方应加强在以下领域的技术合作:

缔约双方主管机关之间的沟通;

交换有关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和良好监管实践的信息;

尽可能鼓励缔约双方标准化和合格评定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培训项目、研讨会、技术支持项目和相关活动;

在有关区域和国际组织工作中,在与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适用有关的共同关注领域开展合作;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指南2中定义的活动;以及

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