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联络点

缔约双方应指定联络点,负责协调本章的实施。联络点分别为: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或其继任者;以及

尼加拉瓜:发展、工业和贸易部(MIFIC)或其继任者。

一缔约方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各自联络点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一缔约方应就其联络点的变更或代表该联络点的相关工作人员信息的更改及时通知另一缔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