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仲裁庭报告
仲裁庭的报告应当基于本协定的相关规定、缔约双方的陈述和主张,以及其他根据附件21第十四段可获得的信息。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在组成之日起的120日内,或在涉及易腐货物的紧急事项情况下的仲裁庭组成之日起的90日内,发布初步报告。
在例外情况下,如仲裁庭认为不能在120日内,或在涉及易腐货物的紧急事项情况下的90日内发布初步报告,则应当书面通知缔约双方延迟的原因和预计发布报告的期限。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任何延迟不应超过30日。
每一缔约方有权在初步报告发布后的15日内向仲裁庭提交书面评论。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在考虑对初步报告的任何书面评论后,仲裁庭可以重新考虑其报告并做出其认为适当的进一步审查,并在初步报告发布30日内向缔约双方提交最终报告。
仲裁庭应尽力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如仲裁庭不能达成协商一致,其有权通过多数表决作出决定。仲裁员有权就不能一致同意的事项提出单独意见。仲裁员个人在仲裁庭报告中表达的所有意见应当匿名。
仲裁庭发布的最终报告是最终的,除双方之间以及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外,不具有约束力。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最终报告应当在保护保密信息的前提下,在不迟于报告向缔约双方发布后的15日内使公众可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