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程序的中止或终止

缔约双方可在任何时间,一致同意仲裁庭中止其工作,中止期限自达成此种一致起不超过12个月。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如仲裁庭的工作已中止12个月以上,则仲裁庭的授权即告终止。

缔约双方可同意终止仲裁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