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一致性审查

当对符合仲裁庭建议和裁决的执行措施是否存在或其与本协定的一致性存在分歧时,所涉争议应当通过本章下的争端解决程序决定,包括在可行时提交原仲裁庭。

仲裁庭应当在该事项提交后的60日内向缔约双方发布报告。如仲裁庭认为在此期限内不能发布报告,则应书面通知缔约双方迟延的原因及预计发布报告的期限。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迟延发布报告的日期不应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