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费用和手续

缔约双方应依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条第一款及其解释性说明,确保对进出口或有关进出口征收的任何性质的所有规费和费用(关税、相当于国内税的费用或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的其他国内费用以及反倾销和反补贴税除外),限制在提供服务所需近似成本以内,且不得构成对本国货物的间接保护或为财政目的而征收的进出口税。

任一缔约方不得要求与另一缔约方任何货物的进口有关的领事交易,包括相关的手续费和费用。

缔约双方应该通过互联网或者类似的基于计算机通讯网络,相互提供目前所征收的与进口或者出口有关的规费和费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