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自由贸易协定协调员
每一缔约方应任命一名自由贸易协定协调员(以下简称“协调员”)。
协调员应共同制定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工作,并酌情跟进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第四条联系点一、为便利缔约双方就本协定项下任何议题进行沟通,特指定以下联系点:
中国:商务部(MOFCOM)或其继任者;
尼加拉瓜:发展、工业和贸易部(MIFIC)或其继任者。
每一缔约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后60天内,通过该联系点将本协定中指定的所有联系点以及相关官员的详细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一缔约方应通过该联系点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指定联系点的任何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