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的程序规则
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应在缔约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就第一条规定的其职能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做出决定和提出建议。该决定将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书就。任一缔约方在执行联合委员会决定时应符合其国内法律的要求。
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也可应任何一缔约方的要求在其他时间举行会议。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例会应由每一缔约方轮流主持。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的其他会议应由主办会议的一缔约方主持。
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为高官级,除非应一缔约方要求召开部长级别会议。
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分别负责组成其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代表团。
主持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会议的一缔约方应为会议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并记录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所作的任何决定,同时向另一方提供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