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
缔约双方特此建立由每一缔约方代表组成的中国—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缔约双方各自委派高级别官员代表参加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
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应:
考虑与本协定实施有关的事项;
考虑由任何一缔约方、或根据本协定设立的委员会及工作组提交的议题;
根据本协定的目标,探索进一步扩大缔约双方间贸易和促进双方投资的可能性;
考虑任何关于修改本协定的提议,并向缔约双方提出建议;以及
考虑任何可能影响本协定实施的其他问题。
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可以:
在必要时增设委员会或专门工作组,并向任一委员会或工作组就相关事宜征询意见;
通过实施安排进一步实施本协定;
通过批准以下方面的任何修改,进一步实现本协定的目标:
附件2—A(关税承诺表),其目的是将一种或多种商品添加到缔约方的承诺表中或加速关税削减;
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附件3—B(原产地证书);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中提到的共同准则;
发布对本协定条款的解释;
寻求解决在本协定解释或适用中出现的任何分歧或争端;
就其职责内任何事宜向非政府人士或团体征求意见,以帮助其履行职责;以及
在履行职责中采取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