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一般例外

就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第四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六章(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上述章节的附件而言,《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包括其解释性说明,经必要修正后纳入本协定,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缔约双方理解,纳入本协定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所指的措施可包括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任何措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第(七)项适用于保护任何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的措施,但要求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得对货物贸易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

就第八章(跨境服务贸易)、第九章(金融服务)、第十章(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第十一章(投资)和第十二章(数字经济)及其附件而言,《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四条,包括其脚注,经必要修订后纳入本协定并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缔约双方理解,纳入本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四条(二)项所指的措施可包括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任何措施,但要求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得对服务贸易和投资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