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安全例外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
要求一缔约方提供或者允许接触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或
阻止任一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
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
与直接为军事机关提供给养的服务有关的行动;
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及与此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或物质有关的行动;
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或
阻止任一缔约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