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要求一缔约方提供和允许另一缔约方接触其机密信息,包括其国内法定的机密信息,以及一旦披露将妨碍其执法、或违背其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其他机密信息。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如一缔约方根据本协定向另一缔约方提供书面信息并标注其为保密信息,另一缔约方应保持该信息的保密性。该信息应只用于特定用途,并且未经信息提供方特别允许不得披露,除非对该信息的使用或披露为遵守法律和宪法的要求或为履行司法程序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