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其他合作领域

缔约双方将通过对彼此有利的条件促进合作的手段和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中小微企业;

文化(包括旅游和视听服务);

鼓励更友好的营商环境;

医疗保健行业;

纺织和服装;

科学技术(包括信息技术和通信);

运输、物流和配送;

贸易和可持续发展(包括林业和可再生能源);

渔业和水产养殖;以及

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领域。

缔约双方应努力发展、促进和加强本条第一款所述领域的合作,以及本协议其他章节中确立的合作活动或合作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