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协定审议
为更好地实现本协定的目标,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对本协定进行一次总体审议。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此后应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审议。审议应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提高自由化水平和扩大市场准入的考虑。
为更好地实现本协定的目标,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对本协定进行一次总体审议。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此后应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审议。审议应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提高自由化水平和扩大市场准入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