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
如发生严重的国际收支平衡问题和外部金融困难或受此威胁,一缔约方可以:
就货物贸易而言,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所载的《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采取限制进口措施;
就服务贸易而言,对其已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包括与该承诺相关的交易支付或转账,采取或维持限制措施。
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下采取或维持的限制措施应:
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条款相一致;
避免对另一缔约方的商业、经济和财政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不超过为应对本条第一款所指情况所必需的限度;
是临时性的,并随本条第一款所指情况的改善而逐步取消;以及
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以使另一缔约方的待遇不低于任何非缔约方。
在确定根据第一款采取或维持的限制措施范围时,一缔约方可优先考虑对其经济发展更为重要的经济部门。但不得为保护特定部门而采取或维持此类限制措施。
一缔约方根据本条第一款采取或维持的任何限制措施,或其任何变更,应迅速通知另一缔约方。
若一缔约方认为根据本条第一款采取或维持的限制措施对双边贸易关系造成影响,其可请求与另一缔约方举行磋商,以便对另一缔约方实施的限制措施进行审议,另一缔约方应启动此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