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等效
如果一缔约方客观地向另一缔约方证明其措施达到了该缔约方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则一缔约方应接受另一缔约方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为等效。
必要时,缔约双方应在有关国际组织和WTO/SPS委员会制定的相关程序的基础上,积极考虑制定程序,以加快承认各自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等效性。
如果一缔约方客观地向另一缔约方证明其措施达到了该缔约方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则一缔约方应接受另一缔约方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为等效。
必要时,缔约双方应在有关国际组织和WTO/SPS委员会制定的相关程序的基础上,积极考虑制定程序,以加快承认各自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