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特定措施的透明度和管理
缔约方认识到,管辖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提供者或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活动的透明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促进其获得彼此市场的准入并在彼此市场中开展经营的能力非常重要。每一缔约方承诺将提升金融服务的监管透明度。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本章所适用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平的方式进行管理。
对于第十七章第一条(公布),每一缔约方应当在可行的限度内:
提前公布拟采取的与本章相关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该法律法规的目的;以及
给予利害关系人和另一缔约方对拟议法律法规进行评论的合理机会。
在可行限度内,每一缔约方应当在任何普遍适用的最终法律法规公布日期与其生效日期之间留出合理期限。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该缔约方的自律组织所采用或维持的普遍适用的规则迅速公布,或以使让利害关系人知晓的其他方式获得16。
每一缔约方应当设立或维持适当的机制,以答复利害关系人对本章所涵盖的普遍适用的措施的询问。
每一缔约方监管机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完成与提供金融服务相关的申请所需的要求,包括所需的文件要求。
应申请人请求,一缔约方监管机构应当告知该申请人其申请的状态。如该监管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信息,则应立即通知该申请人。
一缔约方监管机构应当在180天内对另一缔约方的一金融机构的投资者、一金融机构、一金融服务提供者或一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出的与提供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申请作出行政决定,并应将该决定迅速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不得视为完整申请直至所有相关听证会已召开且所有必要信息已收到。如在180天内作出决定不可行,则监管机构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并应努力在此后一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
应未成功的申请人书面请求,已拒绝一申请的监管机构应在可行的限度内告知该申请人拒绝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