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例外
尽管有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但是不得阻止一缔约方因审慎理由而采取或维持与金融服务有关的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对金融服务提供者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保证金融系统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14。如这些措施不符合本款所适用的本协定条款,则不得将其用作避免该缔约方在这些条款下承诺或义务的手段。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不得适用于为推行货币和相关信贷政策或汇率政策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15。本款不得影响一缔约方在第十一章第七条(转移)下的义务。
为进一步明确,本章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一缔约方采取或实施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与本章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包括与防止欺骗和欺诈行为或处理涉及金融服务合同违约影响相关的措施。该措施不得以在相似情形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当歧视的方式实施,或对金融机构投资或金融服务跨境贸易构成变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