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不符措施
第九章第二条、第九章第三条、第九章第四条、第九章第五条和第九章第八条不得适用于:
一缔约方维持的在其附件三不符措施清单A节中所列的任何现行不符措施;
第(一)项中所指的任何不符措施的延续或迅速更新;或
对第(一)项中所指的任何不符措施的修正,只要与修正前的情况相比,该修正未致降低该措施与第九章第二条、第九章第三条、第九章第四条、第九章第五条和第九章第八条条款的相符程度。
第九章第二条、第九章第三条、第九章第四条、第九章第五条和第九章第八条不得适用于一缔约方对于在其附件三不符措施清单B节中所列部门、子部门或活动采取或维持的任何措施。
一缔约方附件一或附件二不符措施清单中所列的无需适用第十一章的第二条(国民待遇)、第三条(最惠国待遇)或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及第八章的第二条(国民待遇)、第三条(最惠国待遇)或第四条(市场准入)的一不符措施,应被视为不适用本章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第八条(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不符措施,只要该清单中所列措施、部门、子部门或活动为本章所涵盖。